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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 学籍管理办法

PKUNN[2010]规002号

发布时间:2015-02-02 08:49:44 作者:涂彦武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管理工作,全面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管理工作,全面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和《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段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学生学籍由学校教务部依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并责成各学部教务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入学、注册,转学、退学,借读,休学、复学,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在籍学生管理,综合素质评价,教学和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有相抵之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  小学、初中
     1、凡符合南宁市教育局规定的地段生条件,在我校接受国家义务教育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由学生(或监护人)凭城区人民政府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招生办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2、在我校借读或不愿意按地段生条件入读的新生按如下顺序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①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招生办书面提出入学申请。 ②参加学校的综合素质测试(含面试)合格。 ③出具所属地域三甲医院的体检证明合格。④招生办、校长签字、盖章,取得《录取通知书》。 ⑤ 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⑥学生(或监护人)凭《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部交费,并取得《入学通知书》。⑦学生(或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到相关学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⑧学部为学生编班,安排宿舍。⑨开学一周内,学部教务处将学生的入学资料录入学籍系统,并向学校教务部报送名单、人数。⑩ 学校教务部呈校长批准,并通知学部教务处将学生学籍资料上传南宁市教育局(学生正式获得学籍)。11开学第二周学部教务处打印学生学籍资料,存档,并将学生花名册上传学校教务部。
     3、学籍编号,学籍建立及学生信息采集由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按《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第二章《新生入学》要求办理。
     第七条  高中
     高一年级新生入学。
     1、在南宁市就读并参加当年南宁市中考的初中毕业生,按如下顺序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①学生(或监护人)参加中考获取中考成绩(分数条),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南宁市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招办”)设定的录取报名点报读我校(投档)。②市中招办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③学生(或监护人)凭《录取通知书》到我校招生办报到。④出具所属地域三甲医院体检证明合格,申请入学。⑤招生办、校长签字、盖章录取,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⑥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⑦学生(或监护人)凭《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部交费,获取《入学通知书》。⑧学生(或监护人)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通知书》到相关学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⑨学部为学生编班,安排宿舍。⑩开学一周内,学部教务处在学籍系统中录入学生的入学资料,并向学校教务部报送名单、人数。11学校教务部呈校长批准,并通知学部教务处将学生学籍资料上传南宁市教育局(学生正式获得学籍)。⑿开学第二周学部教务处打印学生学籍资料,存档,并将学生花名册上传学校教务部。
     2、非南宁市初中毕业生(没参加南宁市中考)入学,按如下顺序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①学生参加当年中考,学生(或监护人)凭中考准考证、分数条到招生办申请入学(填表)。②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标准,所属地域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合格),招生办、校长签字、盖章录取,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③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④学生(或监护人)凭《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部交费,获取《入学通知书》。⑤学生(或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到相关学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⑥学部为学生编班,安排宿舍。⑦开学一周内学部教务处在学籍系统中录入学生的入学资料,并向学校教务部报送名单、人数。⑧学校教务部呈校长批准,并通知学部教务处将学生学籍资料上传南宁市教育局(学生正式获得学籍)。⑨开学第二周学部教务处打印学生学籍资料,存档,并将学生花名册上传学校教务部。
     3、不参加当年中考(没有准考证、分数条)的学生,或成绩达不到我校录取标准的学生报读我校,我校不予录取。
     4、我校录取的新生在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报到的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南宁市教育局备案。
     5、学籍编号,学籍建立及学生信息采集由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按《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入学、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前班学生入学程序按在我校借读的非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程序办理。
第九条  高三补习班学生入学,按如下顺序办理入学手续。①学生(或监护人)持当年高考准考证、分数条到学校招生办提出入学申请(填表)。②学校招生办审核符合我校要求,体检合格,招生办、校长签字、盖章同意。③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④学生(或监护人)凭《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部办理交费手续获取《入学通知书》。⑤学生(或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到相关学部办理入学手续。⑥学部为学生编班、安排宿舍。⑦开学一周内学部教务处向学校教务部报送学生名单。⑧学校教务部呈学校批准。⑨开学第二周学部教务处打印学生花名册,存档,并上传学校教务部。
     第十条  外籍学生入学程序
     除按《南宁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外,还要按在我校借读的非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学前班、高三补习班学生建学生管理花名册,不办理学籍,其它管理同在籍学生。
 
第三章  转学、退学 
     第十二条  转出
     1、转出条件
     学生因家庭实际原因或个人不适应在校继续就读的可申请转学(转出)。
     2、转学手续办理顺序
      ①学生(或监护人)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②班主任同意并签字。③学部教务处核实并签字。④学校教务部审查呈校长批准。⑤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招办领取《转学(退学)申请表》。⑥按《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和《南宁市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3、相关规定
    ① 毕业学年第二学期不准转学。
     ② 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三条  转入
     1、转入条件
     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含面试)合格、体检合格、在外校就读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到我校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我校就读。
     2、转入手续办理顺序。
     各学段非起始年级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除按南宁市教育局规定的正常手续办理外,还必须按如下顺序办理:①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招生办书面提出入学申请(填表)。 ② 参加学校的综合素质测试(含面试)合格,所属地域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合格),学校招生办、校长签字录取,取得《录取通知书》。③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④学生(或监护人)凭《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部交费,获取《入学通知书》。⑤学生(或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到相关学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⑥学部为学生编班,安排宿舍。⑦开学一周内学部教务处在学籍系统中录入学生的入学资料并向学校教务部报送名单、人数。⑧学校教务部呈校长批准,并通知学部教务处将学生学籍资料上传南宁市教育局(学生正式获得学籍)。⑨开学第二周学部教务处打印学生花名册,存档,并上传学校教务部。
      3、相关规定
     转入不准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  退学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2、高中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以退学:
     ① 休学期满,无其他特殊原因,在1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者;
     ② 连续休学两年,期满不能复学者;
     ③ 在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④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严重传染病者;
     学生退学由学部提出申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报市教育局批准。
     学生具备退学条件,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应及时向学部提请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条件
     学生由于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请假6周仍不能上学者,或因伤病需长期(三个月以上)治疗,不能坚持正常上学者,或患传染病未愈,不适宜集体学习和集体生活者,可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有三甲医院疾病证明)。
第十六条  休学手续办理
     学部对学生(监护人)申请材料签字确认,经学校教务部审核,报校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复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复学条件,学生应及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申请复学,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学校教务部办理相关学籍管理手续,相关学部安排学生在相应的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须提前复学者先经学校教务部审核,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学校教务部办理相关学籍管理手续,相关学部安排学生在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毕业学年不准休学,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
 
第五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小学、初中不准留级。有特长(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跳级,先经学部审查确认、学校教务部审核,再由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给予跳级,同时学校教务部办理相关学籍管理手续。毕业学年不允许跳级。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段,因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历程度,由任课老师推荐,学生(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学部审查确认、学校教务部审核,校长批准,可准予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办理相关学籍管理手续。
     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必修课经补考,仍有二科会考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留级。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一,高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留级名单报教育局备案,并同时办理相关学籍管理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小学、初中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自治区统一样式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评价,体育学科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小学学生经补考,语文、数学仍有一科以上不及格或综合素质考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学生经补考,必修课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或综合素质考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高中学生,参加会考补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结业处理,待再次通过高中毕业会考后再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学校将按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综合素质评价、教学和学业考试 
     根据南宁市教育局规定,学校将对全体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一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评价分为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两方面评价,评价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综合素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呈现出学生不同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表现很好的,评为A等;表现好的,评为B等;表现一般的,评为C等;表现不好的,评为D等。原则上,A等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评为D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五。
学业成绩评价,小学、初中用等级呈现,等级由学部根据实际确定,高中会考也分A、B、C、D四个等级呈现。
 
第八章  在籍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编班
     1、小学、初中学生在取得入学资格后,按如下原则编班:平衡分班,即按男女比例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平均分班,由学部制定具体的分班原则,按原则实施分班,最后确定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班额人数一般在35人左右。
     2、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分快慢班、重点班。若确需分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3、高中学生分班
     ① 高一新生原则上按入学协议书和中考成绩按层次分班,分为“青鸟班”、 “实验班”、“重点班”,不符合条件或成绩达不到相应层次的不允许越层分班,班额人数一般在35人左右。
      高二年级按文理分科分班,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同时,必须按层次就读,特殊情况由学校决定。
     ② 转班
学生分班后,中途一律不允许转班。休学复学后由学部按原层次分入相应的班级。
    ③ 花名册
     开学一周内各学部教务处,编制学生花名册上报学校教务部备案。每月与学校教务部核对一次在册人数的变动情况。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每学年,学校将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与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表彰奖励的形式,名额等由学校、学部及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为主,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分的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小学、初中只有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允许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程序:由班主任向学部德育处提出申请,并附学生犯错误材料和教育经过材料,学部德育处审核交学部签字同意,报学校德育部具体审核,签署意见再呈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德育部会同学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半年到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部核实和学部领导、班主任、有关任课老师和学生代表评议认可,经学校德育部报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销,若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将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开除违纪的高中学生学籍,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南宁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高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为一年,在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学校报南宁市教育局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转出、退学、休学、被开除学籍等涉及到的费用问题,一律按《入学协议》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工作纪律,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审定实施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给学生办理学籍及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
     1.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转学联系表
     2.南宁市中小学校休学、复学申请表
     3.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转(退)学申请表
     4.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转(退)学流程表
     5.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录取通知书
     6.北京大学南宁附属实验学校入学通知书

责任编辑:lao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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